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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沿革

  • 內政部109年8月21日台內團字第 1090047220 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110年12月9日台內團字第 1100050547 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111年8月19日台內團字第 1110040296 號函准予備查
  • 內政部114年8月台內團字第 1140286161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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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資訊安全協會(英文名稱為Taiwan Information Security Association,簡稱TWISA),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如下:

為配合政府政策,以促進會員、使用者、資安產業與資安知識來源間之交流,加強會員間之合作及推廣台灣自主研發資訊安全方案之應用,擴大資訊安全服務市場,增進國際交流,提升各產業的資訊安全基礎建構之升級;協調同業團結,謀求共同利益。

第三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 一、匯集會員力量,創造會員最大權益。
  • 二、拓展台灣自主研發資安方案之服務與產品的市場商機。
  • 三、積極參與產業政策的擬定,並促進健康產業環境的形成。
  • 四、結合台灣自主研發資安業者之共識,訂定發展目標,改善產業結構,達成有效分工及綜效。
  • 五、結合產、官、學、研,以有效推動資安服務之應用、技術及推廣。
  • 六、台灣自主研發資安服務業之國際化及國際形象之建立。
  • 七、促進並協助會員接受國內、外政府、機構或團體委託有關資安服務之業務事項。
  • 八、政府與資訊安全相關之經濟政策及法令的協助推行,暨有關之建議事項研究。
  • 九、積極推動、落實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工作。
  • 十、落實政府資訊安全作業委外服務工作之推動。
  • 十一、協助會員有關資安業務調處之服務事項。
  • 十二、協助資安人才之訓練與培養,並促成會員間經驗之交流。
  • 十三、促進資安服務之國際交流事項。
  • 十四、接受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第四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五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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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七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本國國民資格,並從事資安服務相關工作之個人,具有2年資安產業經驗或已取得資安相關證照者,填送入會申請書1份,提經理事會通過,並繳交入會費12,000元、常年會費12,000元後,為本會之個人會員。
  • 二、團體會員:贊同本會宗旨,並符合下列條件者,檢附所列之資料予本會,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得依其意願申請為本會甲級團體會員與乙級團體會員,甲級會員得推派代表二人,乙級會員得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 (一) 甲級團體會員: 繳交入會費50,000元、常年會費50,000元,成為本會之甲級會員。
  • 1. 為台灣自主研發資安能量之營利事業法人,填具入會申請書正本乙份,並檢附政府通過之「資訊安全能量登錄暨資通安全自主產品」之有效證明文件,送交理事會審查通過。
  • 2. 為台灣自主研發資安能量之營利事業法人,若無「資訊安全能量登錄暨資通安全自主產品」之有效證明文件,亦可填具入會申請書正本乙份,並檢附法人之資訊安全產品或服務之說明文件,送交理事會審查。

經理事會審查後經本會通知,無通過甲級團體會員申請者,將可直接列為乙級團體會員。

  • (二) 乙級團體會員:符合以下各款資格之一者,得依規定申請並繳交入會費15,000元、常年會費15,000元,成為本會之乙級會員。
  • 1. 為台灣自主研發資安能量之營利事業法人,填具入會申請書正本乙份,並檢附法人之資訊安全產品或服務之說明文件,送交理事會審查。
  • 2. 以代理或銷售台灣自主研發資安產品為主,從事資安應用推廣之營利事業法人;或擔任國外資訊安全軟、硬體之策略夥伴之營利事業法人。提供入會申請書正本乙份,並檢附銷售或代理之實際相關證明文件,送交理事會審查。
  • 3. 依我國法律核准設立從事資安人才培育之營利事業法人、團體或學校,提供入會申請書正本乙份,送交理事會審查。
  • 三、贊助會員:依我國法律核准設立從事資安需求產業之法人單位、研究機構、團體、個人,凡對本協會提供贊助者,填具入會申請書正本乙份,送交理事會審查。得經理事會通過後,繳交贊助費用15,000元,成為本會之贊助會員。
  • 四、榮譽會員:凡國內外從事資安工作者,或具有實務卓有成就和貢獻,或曾擔任本會理監事乙職,應由本會由五名理事連署推薦,經理事會通過後提報會員大會核備,得聘為本會榮譽會員,並享有免繳會費之權利。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贊助會員」、「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3年。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13人(含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2人)。另選候補理事 3人。

理事互選1人為理事長,並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議同意設置副理事長共2人。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3人(含監事長1人)。另選候補監事1人。

監事會置監事長,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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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3人,候補監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行之。

第十九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監事長)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監事長。
  • 四、議決監事及監事長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1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另經理事會議同意設置副秘書長共2~5人,協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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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規定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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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一、入會費。
  • 二、常年會費。
  • 三、事業費。
  • 四、會員捐款。
  • 五、委託收益。
  • 六、基金及其孳息。
  •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2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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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109年8月1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9年8月21 日台內團字第1090047220號函准予備查。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本會111年7月22日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經內政部111年8月台內團字第1110040296號函准予備查。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本會114年7月28日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陳請主管機關核准備 案後,施行、變更時亦同。